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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蜇死六龄童 放养人监护人均有责任

 

2007-5-21 17:27:06 

来源:百色新闻网
作者:黄朝实
 
 

       最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马蜂蜇伤人致死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华华和被告李小想的监护人李德阳负连带赔偿原告姜明、赵田的经济损失50406.4元。宣判后,被告陈华华和被告李小想的监护人李德阳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9月27日下午放学后,就读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中心校某分校的原告之子姜小平与同校的姜梅、李小想、张见、陈规、田子江等同学沿公路结伴回家,当姜小平等人走到被告陈华华家附近的公路时,被告李小想用石头击打公路坎下被告陈华华放养在其家后院一棵桐树上的马蜂祸,马蜂被激怒后向他们反扑过来,姜梅、姜小平、李小想、田子江均不同程度被马蜂蜇伤。其中,受害人姜小平年龄最小,跑动速度慢,被马蜂蜇最多,当时已不醒人事。后在分校教师吴国忠的协助下,原告赵田及时将儿子姜小平送往某村卫生室治疗,因病情严重,当晚又将姜小平送往医疗条件相对较好的某乡卫生院治疗,虽然该院医生尽力进行抢救,但因姜小平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30分死亡。原告在护送姜小平到医院治疗及料理后事过程中,支付了一定的交通费,同时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因此,事故发生后,原告以被告陈华华从别处迁移马蜂到离公路不足5米远的其房屋后放养,应预见到马蜂有蜇伤人的危险,但被告陈华华未尽到管理责任;被告李小想用石头打马蜂窝,造成马蜂窝被激怒后飞上公路蜇死原告之子姜小平的严重后果,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中心小学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且提前放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00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华华在自家房屋后放养马蜂,又离公路较近,其应预见到马蜂会蜇伤人的危害后果。而被告陈华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警示措施,未尽到管理责任,给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陈华华作为肇事马蜂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承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0%的过错赔偿责任。被告李小想用右头打击马蜂窝,导致发生了马蜂被激怒后飞上公路蜇死原告之子姜小平致死的危害后果,李小想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0%的过错责任,但李小想属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李华华承担。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中心校制定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与该校教学点分校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已尽到学生安全管理教育的责任,且该事故是在学校放学后学生反家途中发生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隆林某乡中心校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原告姜明、赵田作为死者姜小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并负有安全接送姜小平上、下学的义务。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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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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