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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为禁区”划定

 

2007-6-1 9:28:22 

来源:新华网
作者:
 
 

  一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他还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吗?在以前,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明确,有的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现在,这种做法被绝对禁止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有关专家说,《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

    健全规范惩戒之“网”

    推进反腐倡廉,保证公职人员正确用权,在加强其自觉自律自省自警教育的同时,必须要有一套严密的刚性的规范惩戒制度体系,中间不能留下“缝隙”——不能让那些违规的公职人员成为“漏网之鱼”。这种制度,一是法律,二是纪律。而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用《处分条例》来规范其从政行为,就是对违规者进行纪律惩戒。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制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华晓晨说,《处分条例》是公务员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也是公务员惩戒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肃行政机关纪律,强化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促其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恪尽职守,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戒止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错误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可以做什么的范围,划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禁区”,正所谓“法以明刑,刑威戒止”。三是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事要靠人做,行政机关的职能要靠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去实现,公务员依法行政、行为规范,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行政机关才能充分发挥职能,兴国安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紧箍咒”也是“安全网”

    《处分条例》公布以后,许多评论将其称作套在公务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因为它让人更多地想到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压力。

    北京朝阳区政府公务员王海涛说,其实,这个“紧箍咒”也是“安全网”。因为,《处分条例》不是对公务员“没事找事”。如果你是在依法履行职责,它就是一个“安全网”,你甚至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如果你不是在依法履责,而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紧箍咒”就会显示威力,视违纪情节轻重而让你程度不同地“头痛”。

    这就是说《处分条例》警示与惩戒作用同行,治病与救人同在,体现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说,《处分条例》里面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处分。不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都不能对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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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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