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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热点问题不含糊
令人关注的是,《处分条例》中的不少规定,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比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再比如: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还比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等等。
可以说,这些是一些公务员身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必然,体现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
“紧箍咒”如何起作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处分条例》这个“紧箍咒”,如何能真正发挥作用?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处分条例》,必须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行政处分的执行工作,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查办案件中,对一些情形应当引起注意:落实《处分条例》过程中没有按规定下达处分决定,或者下达后延期落实或擅自调整处分内容,包括工资、职务、职级调整。有的甚至这边处分,那边提拔。有的行政上早都开除了,却还在拿工资。
华晓晨说,切实发挥《处分条例》的作用,还要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行政监督、党组织监督等组成的高效监督举报制度和运行机制。
《处分条例》如何治理行政不作为(链接)
行政不作为现象的原因很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公务员个人学识、能力和政策水平不高,想作为也难作为。二是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如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互相推诿造成的不作为。三是制度不健全,责任和利益不挂钩。有些机关存在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的不如不干的消极现象。四是监督纠错机制不健全或者成本过高。根本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