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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目前正在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或条件过高,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判断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时标准不一,有的困难群众甚至被法律援助拒之门外。《条例》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贫困标准。
钟贵文代表认为,实际上,即使高于该标准,当人们遭遇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变故时也有可能无法缴纳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他说,为了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每一个有理无钱的人同样享受法律的公正,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降低经济困难标准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十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