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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取得报酬,原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由于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合法取回自己的血汗钱,凌云县两农民在向老板索取工钱未果的情况下,私自将老板的财物盗走,到头来工钱得不到手,自身反而沦为盗窃犯,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人。 被告人刘某才、刘某发系两叔侄,两人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一起到凌云县伶站乡浩坤电站建设工地帮包工头黄某某打工,结账时两人应得工钱4216元,黄某某付给了两人2216元,余下2000元许诺过几天再给。2007年1月21日,刘某才、刘某发二人再次找到黄某某要求其付清尚欠的工钱未果后,二人恼怒之下产生了盗窃黄某某的电动机抵作工钱的念头,次日23时,刘某才、刘某发二人一同乘坐一辆摩托车窜到浩坤电站建设工地将包工头黄某某一台用于抽水的电动机盗走,二人将电动机拉到凌云县城藏匿赃物时被公安干警连人带赃当场抓获。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才、刘某发在索取工钱未果后,没有采用正当的手法进行索取,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5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各单处被告人刘某才、刘某发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