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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不召回最高拟罚10万元

 

2007-4-24 11:12: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北京将立法保护“菜篮子”,黑心商家的饭碗将面临“毁灭性”打击。《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起(23日)征集民意,食品生产商首次承担起召回责任,发现食品有问题不主动召回最高罚款10万元。

    《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召回义务,即当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时,应当主动召回,并在决定召回的24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书面报告,可减免行政处罚;否则,将被没收违法生产销售食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处以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立法保护“菜篮子”

    同样的错误犯两次,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多次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将终身被禁从事食品行业。北京将立法保护“菜篮子”,黑心商家的饭碗将面临“毁灭性”打击。《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起征集民意,食品生产商首次承担起召回责任,发现食品有问题不主动召回最高罚10万元。

    超两次受罚食品商

    五年禁止经营食品业

    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监管和惩戒也是《草案》明确涉及的内容。根据《草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

    同时,因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被处罚或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及以上,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五年内将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多次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终身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

    食品从餐桌追溯到农田

    《草案》明确规定,本市将建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和提供与食品相关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并保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购销凭证等原始票据或者复印件,确保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被追溯。生产经营记录应当如实记载所销售食品的产地、生产者、供货人、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初次交易的,应当查验供货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不得加工、销售、储存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及其原材料。

    根据《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不按规定建立、保存和提供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将被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明确的供货者或者生产经营记录,就将面临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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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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