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落马的台前幕后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也是继王怀忠、王昭耀之后,山东省司法机关近年来审理的第三名安徽省原副省级官员。
何闽旭被带上被告席。图片来源:方圆法治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闽旭,1955年生,山东沂水人。何闽旭1991年开始从政,曾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1998年调任安徽,任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2005年6月至2006年8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2006年9月12日,何闽旭案发后,被依法罢免人大代表职务,随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逮捕。从何闽旭的覆历可以看出,他在36岁时已经官至副厅级,此后15年间,又官至副省级,应该说是意气风发。但是由于放纵私欲,他的政治生命在51岁时就早早结束了。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公诉部门曾先后侦查了王怀忠、王昭耀等案,何闽旭是该院被指定查办的第三起安徽省高官。
此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5日早8点30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12月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宣判。
为房地产商谋利受贿530余万
何闽旭在接受宣判。 人民法院报 邵泽毅 摄
据查证,在何闽旭受贿所得的840余万元中,有530多万元来自房地产商人,其中分17次收受了安徽一家房地产公司202万元贿款。这家房地产公司看中了池州市一块153亩的国有土地,何闽旭为其获取土地开发使用权和变更建设规划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17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给予的人民币202万元,其中最大一笔一次性受贿100万元。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何闽旭为池州某房地产公司在池州地区贵池市委市政府大院土地开发、拆迁、规划方案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11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34万余元。
2000年至2006年春节,何闽旭为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在项目引进、商品房销售、城市建设拆迁、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等事宜提供了帮助,先后15次索取或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8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