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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刘松涛案列为全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十大挂牌督办”案件。
5个多月过去了,侦查员的千份证据令刘松涛的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刘松涛担任三院院长以来,对外开展了不少医疗合作项目,添置了一批先进的医疗设备。但是刘松涛大权在握,他不放过任何一个捞钱的“良机”。
刘松涛假拓展业务范围之公,济大肆敛财之私,是其实施受贿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
2003年底,刘松涛与黄副院长商量,将一医疗合作项目交由江苏一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业务员小戴来运作。在刘松涛的直接关照下,小戴顺利接手了该项目,并为该合作项目投入了部分资金。
2005年初,三院财务部门对2004年7月至12月的该合作项目进行核算,沿袭惯例对三院的人力和物资等投入以实际市场价格计算,加上设备的折旧,总支出金额实际应为150万元。但刘松涛为使戴获得更多的利益,竟指使财务部门变更项目结算办法,变通行的市场价结算为成本价结算,连最起码的设备折旧费也被“忽略”掉,如此一来,总支出金额就减少至105万元。
但是支出减少的部分三院并没有因核算的改变而节约下来,这部分支出实际上还是被三院买了单。其中的“猫腻”是这样的:在合作项目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了该项目的支出,从而使合作项目总利润部分增加,而小戴由此就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确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实际上多分到利润。
之后,双方的核算便一直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2005年底,审计部门审计出该项目违规,其中核算方法是违规的内容之一,双方不得不中止“合作”关系。到最后清算时,刘松涛大笔一挥,由三院“补偿”给小戴10万元“损失费”。在该项目存续的两年期间里,小戴实际获纯利48万元左右。对这些,刘松涛与小戴都心知肚明。2006年初,小戴送给刘松涛16.5万元。
刘松涛除了自己收受贿赂之外,还与本院的黄副院长一起,在对外医疗合作中共同受贿23.47万元。
2004年5月13日,上海一租赁有限公司与三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三院提供一台医疗设备,合同总金额530万元。公司表示可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市场咨询费”,算来也就是十多万元的回扣,而刘、黄两位院长则提出要30万元至40万元左右,该公司表示同意。不久,三院即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刘松涛和黄副院长十分“精明”,他们要求租赁公司将这笔回扣以“市场咨询费”的名义打入他们指定的账户中。随后,租赁公司将23.47万元直接划入刘松涛和黄副院长指定的账户中。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上半年,三院欲购买多功能数字化X光机系统和心血管造影X光机系统。还是前面提到过的老甘得知后,取得了日本一家品牌公司相关设备的代理权,并以医药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老甘找到刘松涛“沟通”并承诺事成后感谢。在这之前,老甘就曾为了销售药品给三院,给刘松涛送过一块价值1.2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