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10日电(记者张周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公布了2007年广西七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 冯某销售劣质服装消费侵权案。
2007年1月9日,桂林市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了冯某违法销售劣质服装案。经调查证实:冯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从外省购进劣质服装在桂林等地销售,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桂林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销毁所购旧服装100包;2、罚款5000元。
——董庆建制售假冒伪劣复合肥案。
2007年3月19日,陆川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陆川县美联复合肥厂(负责人董庆建,下称“美联复合肥厂”)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行为,即立案调查。经查实:自2006年3月以来,“美联复合肥厂”在未取得相关生产厂家授权的情况下,分别冒用“广东信宜丰收复合肥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亚农肥业有限公司”、“四川眉山市嘉联化肥厂”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可康”、“星亚”、“威狮王”、“美联”、“农丰”牌复合肥,其中工商部门对库存剩余的133吨进行抽样送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至2007年3月案发时止,“美联复合肥厂”共销售假冒伪劣复合肥2111多吨,非法获取销货款379065元,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美联复合肥厂”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且违法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陆川县工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007年12月6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陆川美联复合肥厂负责人董庆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董庆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美容消费纠纷赔偿案。
2007年1月,东兴市安女士向东兴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在市内一家美容院进行激光美容。术后,该女士脸上出现了大面积红肿和整大块的黑斑。东兴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申诉后,立即依法调查,确认这是一起因美容失败而引起的消费纠纷。经过工商部门调解,美容院一次性赔偿安女士人民币3万元。——公用企业滥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