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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消费者梁百坚、梁秋湄向梧州市工商局、梧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梧州市自来水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强制收取水表检定维护费(每户每年19.8元至590元不等),损害用户权益。经梧州市工商部门调查证实,梧州市自来水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强制收取水表检定维护费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六项公用企业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收费依据的情况下,收取用户水表检定维护费,损害了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经梧州市工商部门和物价部门依法处理,目前,梧州市自来水公司已停止了该项收费。
——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
2007年4月柳州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依法查获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案。经查实,当事人兰恩辉自2006年10月以来,从社会上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复混肥、磷肥,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标注“大力”牌、“山峰”牌、“喜丰”牌等注册商标后进行销售,至2007年4月份案发时,共生产销售假冒“大力”牌复混肥250多吨,经营额29万元;销售假冒“山峰”牌钙镁磷肥307吨,经营额13.28万元;销售假冒“喜丰”牌钙镁磷肥77吨,经营额4.46万元。当事人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化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据此,柳江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兰恩辉予以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库存假冒伪劣肥料共计45吨。鉴于当事人兰恩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数额特别巨大,柳江县工商局依法将当事人兰恩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07年11月22日,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兰恩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销售侵犯“凯米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广西横县新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2007年3月间,销售外包装标有“凯米克”商标和“邯郸市凯米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的农药,获得销货款38.33万元。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克”农药属侵犯邯郸市凯米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据此,南宁市工商局依法对广西横县新凯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处予当事人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