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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棍子打死人王某领刑八年赔九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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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0 10:22:00 [来 源] [作 者] 梁家祥 黄凤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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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右江区讯 一起因救人方法不当,一棍子把人打死的命案,经右江区、百色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日前作出了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等人经济损失9万多元。 2005年,被害人黄某某之妻李某某因与王安(化名)有不正当性关系,经村民小组调解达成协议,由王安(化名)给付黄某某1500元钱,双方不再纠缠此事。被害人黄某某一方面收取了王安给付的钱,一方面心理不平衡,一心想报复王安。2006年7月30日16时,王安路过右江区四塘镇六合村那特屯某商店门前时,遇见黄某某,黄某某就追打王安。被告人王某听到叫喊声赶到现场,看见黄某某把弟弟王安按倒在地上,并双手掐住王安的脖子。为了解救弟弟王安,王某叫黄某某松手,在黄某某不放手的情况下,王某救人心切,情急之下操起一条棍打向黄某某头部致其伤。后黄某某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当晚,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见到其弟被黄某某追打的情况下,面对徒手的黄某某,被告人不是拉开或劝阻,而是用木棍打击受害人的要害部位,致其重伤、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此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由于被害人黄某某先行追打王安,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其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法院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了被告人王某的民事责任,即由被告人王某承担70%的责任,被害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依法于近日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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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韦 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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